文物拍卖所代表的文物流通领域是我国文物保护事业的一部分,文物拍卖业的发展要为文物保护大局服务,要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这是文物拍卖业存在和发展的根本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为文物拍卖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政府主管部门通过完善立法及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宏观指导和市场监管,引导和维护合理、正常的文物流通秩序,从而促进市场的繁荣,这是文物拍卖发展的制度保障。同时,文物拍卖业健康发展,还需要企业建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严格自律,这是文物拍卖业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
文物艺术品拍卖是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中国的文物艺术品拍卖对促进文物依法有序流通,满足人民群众的收藏需要,繁荣文化市场,促进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播交流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一个起步时间不长、尚不成熟的行业,中国的文物拍卖业在发展规模、发展方式、自身定位、企业特色甚至法律意识、社会意识等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这其中有企业的问题,也有政府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部门服务不到位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文物拍卖管理的发展历程
总结这十余年的发展历程,国家文物局对文物拍卖业的管理大致可分为两个时期:
试点探索阶段
20世纪90年代初文物拍卖活动出现以后,国家文物局即给予密切关注,着手开展了一系列调研工作。1993年,国家文物局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市场工作的意见》,提出开展境内文物拍卖试点工作的意见,得到了国务院领导的支持,并批示“文物市场要国家管理,拍卖活动由文物部门进行”。
本着审慎试点、严格控制、有效监管的原则,国家文物局制定颁发了一系列法规性文件。1994年,发布《关于文物拍卖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94文物文字第658号)。通知指出文物拍卖活动要通过试点逐步摸索经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规章制度。重申了文物拍卖试点的范围只限于境内拍卖,明确规定文物拍卖的试点必须由国家文物局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批和监督管理。在随通知下发的《文物境内拍卖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中,对文物拍卖的管理部门、审批范围、禁止上拍文物的种类、申请拍卖企业的条件、申请程序、拍品征集、拍卖标的登记、审核和备案都做了相应的规定。
此后,国家文物局授权北京市文物局、上海市文管会和广东省文管会开展了文物拍卖试点工作。1995年底,在三省、市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国家文物局连续下发《关于1996年文物拍卖试点实行直管专营的通知》(95文物文字第1068号)和《关于1996年文物拍卖实行直管专营试点的实施意见》,宣布三省、市试点工作到此告一段落,改由国家文物局按照国务院批示的“直管专营”的原则,确定少数拍卖公司继续承担试点工作。直管,主要是指由国家文物局依法对拍卖试点工作通盘规划、统筹安排,直接审批文物拍卖试点资格和拍卖,直接协调对文物拍卖市场的监控和管理,并按一定比例将拍卖所得的部分利润用于文物保护。专营,是根据有关文物法规,由文物部门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和主导经营。
当时国家文物局明确6家公司进行拍卖试点工作:北京翰海艺术品拍卖公司、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四川翰雅文化精品拍卖行、荣宝艺术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朵云轩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中商盛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1996年2月,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1996年文物拍卖直管专营试点管理的补充规定》,对文物拍卖的拍前审核和拍后备案作出补充规定,强调各拍卖企业要依照审核结果印刷拍卖标的图录。
规范发展阶段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颁布实行,规定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这也是我国第一次从国家法律的高度对文物拍卖企业的设立作出规定。为配合《拍卖法》的颁布实施,1996年底,国家文物局提前下发《关于加强文物拍卖标的鉴定管理的通知》(96文物文字第1187号),明确规定文物拍卖标的鉴定许可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并报国家文物局核准。重申出土文物、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馆藏文物、国有文物商店收存的一级和二级文物不能进入拍卖市场。对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文物,要在一定范围内定向拍卖。
2002年至2003年,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相继颁布实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在“民间收藏文物”一章中,对拍卖企业设立的条件、审批程序、拍前审核和拍后备案等都作了具体规定,明确要求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的,应当有5名以上取得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并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新《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拍卖法》基本构建起文物拍卖管理的法律框架,标志着中国文物拍卖事业进入了依法审批、依法管理的新阶段。
2003年7月,国家文物局印发《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文物办发[2003]46号),对文物拍卖审核的范围、程序,文物拍卖许可证的申请、拍卖标的拍前审核和拍后备案做出明确规定,强调出土文物、国有文物购销经营单位收存的珍贵文物等8类文物不得作为文物拍卖标的上拍。
2003年底,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对申领和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启动了文物拍卖许可证的审批工作。《通知》规定申领和批准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要遵循优存劣汰、分类经营、严格管理、稳步发展的整体布局原则,将文物拍卖经营范围按品种分为三类:陶瓷、玉、石、金属器等;书画、古籍、邮品、手稿及文献资料等;竹、漆、木器、家具、纺织品等。对经营第一类文物从严控制。通知要求各地抓紧对现有文物拍卖企业有关人员的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同时考虑到各企业的现实情况,为保证文物拍卖业的持续发展,通知也规定各企业可采取临时措施,允许聘请具有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离退休一年以上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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